(三)在建工程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鍋爐房、廚房操作間、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
?。ㄋ模┚植渴┕r,應當將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不得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對既有高層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
高層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溫材料施工作業。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施工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
?。ㄒ唬┫儡囃ǖ?、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面,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二)人員主要出入口、電梯口、疏散門、安全出口、避難層(間)等位置,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警示標語;
?。ㄈ┫涝O施器材醒目位置應當設置使用、維護方法的標識;
?。ㄋ模┳詣訙缁鹣到y供水管道應當設置顯示閥門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登高操作面;設置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面的架空管線、照明設施等障礙物;占用、堵塞、封閉或者擅自分隔共用部位的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層(間)。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內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對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措施。
空調、通風系統以及電纜井、管道井、垃圾道等豎向管道、孔洞應當采取嚴格的防火分隔和防煙措施。
第二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層建筑,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處警操作規程,配備聯絡通訊、視頻監控、滅火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值守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值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功能、操作規程和接處警程序,及時處理火警信號;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者報告主管人員處理,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第二十七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筑,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維修保養、檢測。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對消防設施進行專業維修保養、檢測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和委托合同的規定提供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完成相關服務后,應當向委托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出具維修保養、檢測報告,注明單位名稱、操作人員姓名、消防設施狀況、維修保養或者檢測時間等內容,并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
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必須采用管道供氣方式,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置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禁止在高層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在管理范圍內劃定禁火、禁煙、禁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明火管理制度,明確明火作業手續辦理程序,落實明火作業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明火作業或者使用電(氣)焊作業。
第三十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選用合格的電氣設備,定期檢查用電防火安全情況,不得私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
高層建筑內的電氣設備安裝、線路敷設、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并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電氣防火檢測機構定期對電氣線路進行電氣防火檢測。
第三十一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餐飲場所的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必須采取防火隔熱措施,該場所經營者每季度至少對廚房排油煙管道進行一次清理。
第三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確定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記錄檢查、巡查情況,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藛T密集場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場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ǘ┕娋奂瘓鏊跔I業期間,必須每兩小時組織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三)高層建筑內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等特殊場所應當每日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筑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必須采取措施消除。不能確保消防安全,應當將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使用。
實行統一管理的,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妨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出現消防設施損壞等情形,統一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制定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資金支出方案,經業主、使用人同意后,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改造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其費用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研究設立新建高層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專項資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務、保養管理監督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改造,具體繳存范圍、比例、程序等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屋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當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
第三十八條 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每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第三十九條 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
第四章 消防應急
第四十條 高層建筑內的統一管理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鞔_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機構和人員;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ㄈυ趰徣藛T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證具備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高層建筑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防火檢查(巡查)人員以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物業企業的從業人員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專業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培訓。
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四十二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筑必須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等組成的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裝備,每月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訓練。
第四十三條 高層建筑內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老年公寓、娛樂場所、賓館客房、醫院病房樓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移動照明燈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說明,并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的部位。
高層居住建筑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備滅火器、救生繩、自救呼吸器、口哨、手電筒等滅火逃生自救器材。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轄區內高層建筑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根據建筑特點和使用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高層建筑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事先告知相關人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指導、協助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業主、使用人或者統一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并協助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維護秩序等工作。設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程序。
高層建筑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事先明確疏散引導員,在火災發生后負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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