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膠州灣隧道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6月3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青島膠州灣隧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青島膠州灣隧道的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保障隧道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青島膠州灣隧道是指從團島端隧道洞口起至薛家島端洞口止的主隧道、匝道和服務隧道。
本辦法所稱隧道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隧道安全暢通設置的防護、通風、供水、排水、養護、維修、交通安全、消防、電力、照明、監控、檢測、專用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及專用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隧道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隧道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等監督管理工作。
海事、海洋與漁業、價格、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安全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隧道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政府授予青島國信膠州灣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稱經營單位)隧道經營權,具體負責隧道的經營管理和養護維修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隧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審核后發布實施。
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發布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預案作出應急響應,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恢復隧道運行。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隧道暢通。
第九條行人和下列車輛禁止進入隧道(因應急等特殊情況經公安機關批準的除外):
(一)自行車、電動助力車、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
(二)摩托車、拖拉機、貨車、輪式和履帶式專用機械;
(三)超過隧道限載、限高、限長、限寬標準的車輛;
(四)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其他影響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車輛。
公安機關應當在隧道出入口采取措施,對出入車輛進行引導、處置。
第十條車輛通過隧道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車輛通行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標志、標線行駛,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禁止使用遠光燈;
(二)禁止超車、倒車、掉頭、逆行和違法停車;
(三)禁止使用號、哨、笛或者其他發聲器具;
(四)大型客車應當在隧道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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