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聚眾堵塞隧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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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谒淼纼仁褂妹骰穑?br />
?。ㄋ模┰谒淼纼葋G棄雜物、亂貼亂畫;
?。ㄎ澹┢渌绊懰淼腊踩ㄐ屑碍h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應當開啟、放置警示裝置,并立即報警;發生輕微交通事故的,應當快速移出事故現場。
車輛在隧道內無法自行駛離的,不得自行牽引。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清障,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清障服務費。
第十三條隧道養護維修時,車輛應當按照提示信息或標志通行,并注意避讓養護維修車輛和人員。
第十四條遇有隧道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安全通行的情況,公安機關可以對隧道實行交通管制。
實行交通管制時,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指揮,有序疏散。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應當定期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隧道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ㄒ唬┌凑展矙C關的要求和國家標準設置隧道交通設施和標志;
(二)裝置用于管理、控制隧道內車輛通行的設備;
(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器材,并落實消防應急措施;
?。ㄋ模┰O置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的收費設施,并按照規定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隧道車輛通行費標準;
?。ㄎ澹┍3炙淼辣O控中心與公安機關、應急機構的通訊暢通,實現通行信息共享;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隧道上方、沿線兩側各100米范圍和洞口外沿100米范圍內屬于隧道安全保護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經營單位公布安全保護區范圍。
第十八條在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影響隧道安全的建(構)筑物;
?。ǘ┰O立加油站、加氣站;
(三)存放易燃易爆品和危險化學品;
?。ㄋ模┍?、鉆探、錨泊、挖砂(沙)、采石、采礦、取土;
(五)可能危及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水下施工、山體改造等活動。
第十九條依附或者穿越隧道設置管線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與經營單位簽訂協議。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為管線維修和搶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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