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監督檢查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重點監管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投資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戶外設施和懸掛物設置、檢查、維護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決定。
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經濟功能區,是指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青島保稅區、青島出口加工區以及國家批準設立的其他經濟功能區。
本條例所稱高處懸掛作業,是指從建筑物上部將人員以及設備用繩索懸掛在空中二米以上,從事粉刷、噴涂、清潔或者安裝等作業。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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