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承擔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排除。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人員、經費、裝備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九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或者經考核合格;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為從業人員按照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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