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在本省開展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工作。
第三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鑒定結論。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須經檢驗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并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專用章。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檢驗結果、鑒定結論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時,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產權單位和安裝單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還應告知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所在地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必須組織進行整改,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單位應責成產權單位將設備撤離施工工地,監理單位要旁站撤離過程并做記錄,告知施工安全監督機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施工安全監督機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對存在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責令清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產權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負責辦理產權備案或者使用登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四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實行統計上報制度。州、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中旬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后,將《青海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匯總表》(附件11)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
青海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暫…
青海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青海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事故…
青海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西寧市安全生產辦法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
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
青海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
青島市建筑物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生產管…
青海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青海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青海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