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服務。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工程項目,安全監管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生產經營單位不準開工投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責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做出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有關設施、設備、器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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