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組織與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檢查驗收制等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各項目縣農牧局為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工程的組織實施。
工程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批復文件一經下達,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地點、內容、規模及投資概算編制工程作業設計,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程序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必須按照變更批復的內容調整實施。
縣農牧局要按照批復的工程作業設計組織施工。同時,到當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的環保手續。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投標制。統建的工程要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由州農牧局統一組織,以縣為單位進行公開招投標,擇優選擇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工程建設。
自建的工程,大宗建材(水泥、鋼材、塑鋼、竹材等)由項目縣農牧局統一組織,以鄉為單位進行公開招投標采購。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工程監理以縣為單位公開招標確定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根據所承擔項目的性質、特點、工期要求,及時向項目法人提交旬、月、季、半年監理工作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年底提交階段性總結報告,工程完成后提交監理報告。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制。省人民政府與各州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工程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目標。州與縣、縣與鄉、鄉與村、村與戶層層簽訂房屋建設合同。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建立通報制度。各縣農牧局必須在每月3日、13日、23日前,將截止上月末、本月上旬、中旬的工程進展情況逐級向省農牧部門上報;省農牧廳在匯總各州的情況后,按照國家旬報的要求,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國家相關部門上報;各縣農牧局每年年底前逐級上報本年度工程實施階段總結報告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資初步建議計劃。
第二十四條 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每季度末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工程實施進展情況,年底前報告本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工程投資初步建議計劃,并抄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資金包括國家下達的專項建設資金、地方配套資金、群眾自籌資金以及其他來源的工程建設資金。
第二十六條 加強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實行專帳核算、專人管理、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不得人為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不得以虛列工程內容、虛報工程量、虛增定額等方式套取項目資金。
第二十七條 嚴格工程建設資金的管理程序。州、縣財政部門要按照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程序,及時下達和撥付項目建設資金,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八條 工程實行檢查驗收制。年度項目實施完成后,要進行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分自驗、省級驗收和國家驗收。
(一)自驗。年度項目竣工后,由州建設指導小組組織縣相關部門進行自驗,自查驗收面要達到計劃任務的100%。自驗結果上報省農牧廳。自驗合格的工程及時向省農牧廳申請省級驗收。
(二)省級驗收。省級驗收由省農牧廳負責組織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面必須達到計劃任務的30%以上。
(三)國家驗收。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農牧廳申請國家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依據
(一)《規劃》和批準下達的年度計劃。
(二)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及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
(三)國家和部(委、局)頒布的現行規程、規范。
(四)州級以上質監部門出具的質量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和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工程質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是否按進度要求完成任務;
(二)資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況,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三)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報賬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四)交接手續是否齊全;(五)工程建設程序是否合法、完備;
(六)工程建設檔案資料是否齊全、管理是否完善。
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及批復文件;
(二)招投標文件和各類合同;
(三)項目建設工作總結、圖表及影象資料;
(四)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五)審計部門的資金審計報告;
(六)監理單位的工程監理報告;
(七)自驗材料、申請驗收報告
(八)項目其他檔案資料。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資料檔案管理。工程建設的項目文件、批復文件、作業設計方案、招投標文件、各類合同、項目建設階段性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財務決算報告、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和錄像資料等要及時、分類歸檔保存,做到資料完整,歸檔規范。
第三十三條 工程竣工并經國家驗收合格后,所有檔案按程序移交同級檔案管理部門保存。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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