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檢查
??? 第五十一條?? 運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五十二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用的標志、燈飾。
??? 第五十三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檢查站,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資質證件、規費繳納情況、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雙向攔截車輛,不得將與道路運輸無關的內容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 第五十四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如實填寫稽查日志,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被檢查人和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日志。
???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實行抄告制度。道路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查處地運管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記錄在道路運輸證違章記錄欄內,并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管轄機關。對道路運輸車輛的超限、超載行為,還應當抄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第五十六條?? 運管機構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對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
??? 第五十七條?? 運管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舉報人的投訴應當在受理后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對舉報案件有處理結果的應當在處理結果做出后十五日內告知舉報人。
??? 第五十八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發現客運車輛超員和貨運車輛載客的,應當立即責令暫停運輸,對超員的旅客和乘貨運車輛的旅客應當及時調用車輛改乘,改乘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 貨運車輛超載運行的,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選擇適當地點強制責任人卸貨,所卸貨物由責任人自行處置。責任人不具備處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助處置,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運輸鮮活農畜產品貨物的車輛超載運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 第五十九條?? 運管機構對超員、超載車輛應當在違章駕駛人員的從業資格證違章記錄欄內記載,超員、超載記錄超過三次的,運管機構注銷其從業資格證。
??? 第六十條?? 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暫扣憑證上載明暫扣車輛的違法事實和暫扣理由、依據及期限,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并制作暫扣筆錄。
??? 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或者查實無經營許可證的,運管機構應當依法做出處罰決定;對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經公告后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以依法拍賣暫扣車輛,拍賣所得資金扣除應繳規費和拍賣手續費后,余額上繳財政。
??? 運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暫扣車輛,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暫扣期間車輛丟失、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當事人接受處理后,運管機構應當于當日立即返還被暫扣的車輛。
???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客運附加費和貨運附加費,并實行繳訖證制度。公路運輸管理費、客運附加費和貨運附加費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管理。
??? 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票據、單證。
??? 道路運輸票據、單證由省財政、稅務和交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印制、發放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和轉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 (一)客運班車不按規定懸掛或者張貼線路標志牌、里程票價表的;
??? (二)不給乘客車票的;
??? (三)包車客運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的;
??? (四)駕駛人員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的;
??? (五)客運出租汽車不按照規定裝置出租標志頂燈、不使用或者不正確使用空車標志和計程計價器的;
??? (六)客運出租汽車拒載乘客、繞道行駛以及出租汽車超區域進行旅客運輸的。
???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證:
??? (一)營運車輛設施不全,安全條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 (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變更經營項目的;
??? (三)擅自運輸限運和憑證運輸物資的;
??? (四)不按規定辦理合并、分立、停業、歇業手續的;
???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技術標準維修,虛報修理項目或者不按規定建立機動車維修記錄檔案的;
??? (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無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機動車教學培訓的。
???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管機構責令改正,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道路運輸證或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一)使用報廢車輛或者改裝車輛進行客貨運輸的;
??? (二)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 (三)持偽造、無效、非法轉讓的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線路標志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第六十七條?? 在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按規定繳納公路運輸管理費、客運附加費、貨運附加費的,由征管機構就地補征,每逾一日收取應繳費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處應繳費額兩倍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第六十八條?? 運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受理投訴、舉報并調查處理的;
??? (二)不向社會公布道路運輸服務質量考核結果的;
???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 (四)違法中止車輛運行的;
??? (五)使用暫扣車輛的;
??? (六)對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難的;
??? (七)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
??? (八)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 第六十九條??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不適用本條例。
??? 第七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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