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單位應成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小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進行整改,及時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隱患類別;
(二)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內容、措施和目標;
(四)整治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實施整治方案的時間安排及人員組織。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監管方案,明確責任人員,實行掛牌督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必要時,監管部門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領導分包責任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排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督職責,組織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重點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向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驗收。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法律、法規、規章對驗收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整改完成經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繼續停產停業整頓、停止使用;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報請政府批準后予以關閉,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二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對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銷案,并按月將隱患登記、銷案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評估分級,或者未及時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二)應當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而未發現的;
(三)對檢查發現或者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查處或者核實的;
(四)未按要求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五)對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監管方案,或者對整改工作監管不力的;
(六)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未及時組織驗收,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前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經營的;
(七)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負責直接監管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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