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
市人民政府每季組織有關部門對市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每月對本級政府(組織)重點監督管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監督管理履職情況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鼓勵有關組織、單位和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認真核查。核查屬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管理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等緊急措施;有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的管理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記錄建檔。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立即排除;無法立即排除的,應當采取應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實責任人,保障生產安全,并立即報告有管理權限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暫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并將排除情況記錄在案,報告有管理權限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公眾聚集場所和公用基礎設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無法立即排除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安全評價機構、有關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和一級重大事故隱患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二級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三級重大事故隱患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組織評估。
第十七條 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安全生產保障條件進行綜合評析,出具評估報告,對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影響范圍、影響程度、估計損失等作出評估結論,并對事故隱患的監控保障措施、整改資金來源、治理方式、治理期限和臨時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議。
第十八條 評估報告提出的監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建議,應當符合客觀實際。評估報告應立即送達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報告書報送當地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分級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隱患的類別;
(三)隱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隱患整治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隱患整治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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