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范圍內生產、經營、使用和檢測檢驗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并公布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范圍內的勞動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執行。
第五條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向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六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符合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名單,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條生產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泄ど坦芾聿块T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備生產勞動防護產品需要的生產場所和相關技術人員;
?。ㄈ┯斜WC產品安全防護性能及質量的生產設備;
?。ㄋ模┙⒂行夷苷_\轉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相關產品質量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資料;
?。┊a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符合經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的要求;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生產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應按照品種、批次將所生產的產品送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檢驗。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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