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屆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曉霈
2008年12月19日
吉林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和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開采的企業及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受縣(市)、區委托的重點鄉鎮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配合做好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遵循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依法監管、主管部門分級負責、企業全面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 從事非煤礦山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非煤礦山企業)必須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不得從事非煤礦山生產活動。
第六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七條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50人以下(含本數)的,至少配備1名;
(二)從業人員50人至300人(含本數)的,至少配備2名;
(三)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在配備2名的基礎上,超過300人的部分按5%。的比例配備。
非煤礦山企業的班(組)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取得和換發安全資格證書前的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培訓。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十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存儲風險抵押金。
有關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風險抵押金。
第十一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管理及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二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礦山救護隊(組)。非煤礦山企業的救護隊(組)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應當與專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三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制度:
(一)非煤礦山企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全責;
(二)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三)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由企業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四)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五)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制定事故隱患報備制度,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按等級登記,并按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七)非煤礦山企業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露天非煤礦山的開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方式,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利用第一次爆破孔再裝藥進行第二次爆破或掏采;
(二)對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開采的非煤礦山企業,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礦山工程技術中介機構進行鑒定,并報有關部門批準;
(三)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50米、年開采總量小于50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
(四)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由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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