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含進出口企業)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
第四條 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審批,建立公平、誠信、規范、有序的市場流通秩序。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批發經營許可
第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其經營布點(企業設立),應當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七條 批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三) 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四)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
(六) 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七) 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八) 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吉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遼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吉林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吉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吉林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
吉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吉林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