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中毒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業中毒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職業中毒事件。
6.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6.1.1責任報告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部門、收治中毒患者的醫療單位等)、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急性職業中毒事件的發生單位。
6.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件單位的工作人員。
6.2報告內容
急性職業中毒事件的報告內容包括:報告時間、報告人、報告單位(聯系電話、聯絡人姓名)、中毒事件發生單位的名稱及地址、中毒事件發生的地點及時間、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數量、中毒人員就診醫院、主要臨床表現、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事件發生時的氣象情況、以及中毒事件處理情況。
6.3接報和上報
接報單位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確認中毒事件的規模,為中毒人員的救治措施提供適當的建議。
接報單位對中毒事件核實確認后,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規定進行網絡直報,同時隨時報告中毒事件的事態進展。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規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急性職業中毒事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越級上報。
6.4報告時限及程序
責任報告人在發現急性職業中毒事件后應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接報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5緊急報告范圍和方式
出現死亡患者或同時出現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實施緊急報告的急性職業中毒事件,均應進行應急報告。
6.5.1電話報告:接報單位在對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核實無誤后,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形式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電話告知當地負責職業衛生監督的機構。
6.5.2網絡直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告部門或接報部門,除電話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外,尚需進行網絡直報。
(1)初次報告:在對中毒事件核實無誤后2小時內,按衛生部網絡直報項目,制作并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初次報告記錄單》,經主管領導核準后,進行網絡直報。
(2)進程報告:從初次報告后當天起,每24小時將事件的發展和調查處理工作進程進行一次報告,按衛生部網絡直報項目,制作并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程報告記錄單》,經主管領導核準后,進行網絡直報。
(3)結案報告:在對事件調查處理結束(結案)后2小時內,應對本起事件的發生、發展、處置、后果等進行全面地匯總和評估,按衛生部網絡直報項目,制作并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案報告記錄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進行網絡直報。
6.5.3書面報告
6.5.3.1初步書面報告
負責急性職業中毒事件處置的部門,應在完成現場初步調查和處理后24小時內,將事件的基本調查和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部門進行初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1)事件簡要情況(接報時間、發生單位及地址、事件發生經過);
(2)中毒患者情況(發病時間、接觸人數、中毒人數及死亡人數、中毒主要表現及嚴重程度、患者就診地點及救治情況);
(3)可疑毒物情況(毒物名稱、種類、數量、存在方式);
(4)事件發生時,發生地地理環境及氣象情況以及周圍居民居住地情況;
(5)樣品采集情況(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空氣、水源等樣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離區、防護區、人員疏散、中毒人員救治、毒物);
(7)中毒事件初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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