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 統一管理人應根據高層建筑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組織機構和任務分工,組織機構包括組織指揮和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現場警戒組;
(二)報警、接警處置、通訊聯絡程序和措施;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演練后及時修訂、完善方案。
第四十條? 統一管理人應在每個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條? 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第四章? 火災事故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應在1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撥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
(二)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三)現場員工迅速引導人員疏散。
第四十三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應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同時,報告統一管理人;
(二)統一管理人迅速展開指揮,召集各行動小組按程序實施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三)通訊聯絡組迅速通知員工趕赴火場,并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四)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五)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六)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七)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四十四條? 火災發生后,統一管理人應組織保護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主動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協助火災調查。
第四十六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對火災事故發生因素進行全面分析,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獎懲
第四十七條? 高層建筑內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業主,是指高層建筑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使用人,是指使用高層建筑房屋的業主或承包、承租、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統一管理人,是指對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的機構,可以是業主自行確定的管理機構,或者是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四)消防共用部位,是指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消防救援場地、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避難層(間)等。
(五)共用消防設施,是指高層建筑的防火分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等公共設施及其配套使用房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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