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指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條?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
第四條?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應明確高層建筑的統一管理人對高層建筑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統一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多產權、多使用權的高層建筑統一管理人對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負責,使用人對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負責。
第六條? 業主委托統一管理人實施管理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合同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統一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設施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對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統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時,應當與業主辦理消防資料、消防設施的檢測、驗收等移交手續。
第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擔。
第八條? 高層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者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使用人、統一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且沒有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高層建筑擴建及改建(含室內外裝修,用途變更)時,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
第十條?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醫院、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 設在高層建筑內的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規定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難設施。逃生避難設施應設置在明顯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建筑的特點,建立健全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消防安全例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巡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消防檔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
第二節?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條? 高層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不得設置影響消防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等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高層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使用人在實施建筑內部裝修前,應事先告知統一管理人。統一管理人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使用人。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擅自改變內部結構、改動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第三節?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確保疏散通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通暢。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裝柵欄門、卷簾門。
第十七條? 常閉式防火門的閉門器、順序器應完好有效,并應保持常閉狀態;常開式防火門應能在火災發生時自行關閉并反饋信號。
第十八條? 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避難層(間),并應確保避難層(間)防排煙、應急照明等設施完好有效。高層病房樓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避難層(間),保證火災情況下不易疏散人員的避難要求。
第四節?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應執行GA 587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統一管理人應當定期實施建筑消防設施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統一管理人應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對故障或者損壞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組織維修。
第二十三條? 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設施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四條?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無埋壓圈占、標志明顯,管道、閥門及栓口無破損、泄漏、銹蝕,壓力及水量滿足設計要求;
(二)室內消火栓無遮擋、標志明顯,水槍、水帶等配件齊全,箱門、栓口啟閉正常,消火栓啟泵按鈕應正常啟動消火栓泵,壓力及水量滿足設計要求;
(三)滅火器配置選型正確、數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外觀完好、運行正常。
(五)相關檔案臺帳齊全、完整。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