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八學時;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四學時。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換崗、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均不得少于四學時。
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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