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所承擔日常維護保養的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報修和投訴電話。
第二十三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義務:
(一)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現場,及時排除故障、完成排險救援;
(二)對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對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三)應切實履行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不得使用無證人員和非本單位人員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外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從事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具備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并將有關資質等資料報送質監部門。
第五章 檢驗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取得法定資質后方可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并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管理。從事電梯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機構對檢驗合格的電梯應當及時出具檢驗報告,發放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六條檢驗機構在實施安全檢驗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質監部門。
第二十七條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電梯安全運行的基本要求;
(二)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三)組織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及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的考核;
(四)根據需要,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質監部門在對電梯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隱患問題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督促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條質監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組織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質監部門在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建設、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電梯制造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符合規定條件被撤銷許可后,需要撤銷相關證照或者核準內容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落實電梯管理安全責任,收到安全監察指令拒不改正,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或者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質作出處理的;
(四)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的;
(五)電梯井道建筑工程質量影響電梯安裝,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三十條新建住宅內的電梯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攜帶相關資料到質監部門登記,并將檢驗合格標志置于或附著于電梯的顯著位置,同時將有關資料報送建設和房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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