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的職責,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法承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章 建設、設計、工程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與施工單位明確雙方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并簽訂責任書。
第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包括消防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經費在內的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 符合《江蘇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其消防安全的基本情況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消防機構接受備案后,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第九條 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設計單位在設計時,應當提出施工過程中預防消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在施工圖會審交底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將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有關措施,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章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從管理導致發生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將其列入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審核。
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應當將雙方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關職責在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經該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確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