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記錄,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做好質量檢查和相關保養、故障、事故等記錄;
(二)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發現電梯運行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單位負責人作出暫停使用的建議;對存有嚴重故障、繼續使用有可能發生事故的電梯,可以決定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整改;
(四)發現乘客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的應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七條電梯乘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識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電梯安全部件;
(五)運載超重貨物和乘用超載電梯;
(六)違反電梯使用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電梯安全使用規定;
(七)讓學齡前兒童單獨乘用電梯;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乘用行為。
第十八條電梯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期要求的電梯和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質監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已報廢的電梯嚴禁轉讓、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十九條若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應當由原使用單位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由過戶后的使用單位到質監部門登記注冊。
第四章 維護保養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相應的資質;
(二)在我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固定的維修保養聯系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
(三)配備與從事的業務相適應的人員;
(四)建立健全安全質量保證體系、管理人員安全質量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質量檢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一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維護保養說明書等提供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至少每15天對電梯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并做好保養記錄。保養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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