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管道設施,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柜)、閥門室(井)、凝水井(缸)、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等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標志樁(貼)、測試樁、轉角樁、里程樁、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筑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高淳縣、溧水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城市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對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水平。
第六條 燃氣專業規劃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十一月將燃氣管道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材料后,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和用氣需求進行論證,并將論證意見告知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論證意見對年度建設計劃修改,并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燃氣管道設施工程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敷設燃氣管道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敷設地下鋼質燃氣管道應當采取防腐措施,并加設保護裝置。
第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燃氣管道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二)定期巡查、維護燃氣管道設施,建立巡查、維護記錄,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運行安全;
(三)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并設專崗每天24小時值班;
(四)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并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共享信息;
(五)按年度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
(六)根據生產運行狀況,對燃氣管道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將燃氣管道設施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護的,應當簽訂委托保護協議,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委托方將委托保護協議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維修、保護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更新,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燃氣計量表后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更新,費用由用戶承擔。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以外的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更新,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管道設施的維護、更新,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三條 用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
(二)將燃氣管道設施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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