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居民用戶的燃氣管道設施的使用情況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燃氣企業對居民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協助。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將安全檢查結果告知用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居民用戶整改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一)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
(一)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0.5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米至2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六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修筑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種植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深根植物;
(五)實施爆破作業;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禁止在高壓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第十七條 燃氣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求:
(一)設置在燃氣管道設施上,標志顏色醒目;
(二)標明保護范圍、“燃氣管道”字樣;
(三)在燃氣管道設施轉角處設置的,需標明走向。
安全警示標志的敷設方式、間距,由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禁止移動、覆蓋、拆除或者毀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從事地下施工作業的,施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燃氣經營企業查明施工區域內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施工區域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應當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查為準。
第二十條 下列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十五日書面告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接到通知后,應當在五日內與建設單位協商保護方案:
(一)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從事打樁、頂進作業的;
(二)在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建造建(構)筑物,開挖溝渠、挖坑取土,從事打樁、頂進作業的;
(三)在低壓、中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有爭議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執行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因作業不當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協助燃氣企業進行搶修;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按規定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費用以及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江蘇省重點化工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蘇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科學研究實驗安全風險評估操作指南(…
江蘇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理條例
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無錫市實施《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無錫市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江蘇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