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禁止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將施工作業活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建筑勞務分包。
禁止超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禁止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收取管理費等其他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施工作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禁止建筑勞務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分包人完成施工作業內容并經發包人驗收進入下一步施工作業工序即為工程質量責任履行完畢。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建筑勞務分包人,也不得直接干預建筑勞務分包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簽訂、執行陰陽合同或與已簽訂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內容有實質不同的其他補充合同、協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勞務發包人、分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或予以處罰,并對其不良行為記錄公示,作為企業資質及相關人員資格動態管理考核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建設廳、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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