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必須為勞務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基本生活條件,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工時管理制度的規定,保障勞務人員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勞務人員超時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必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及工傷、醫療保險,凡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視同違法分包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禁止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從事規定技術工種的技術工人無證上崗。禁止用工企業雇用童工。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從事建筑勞務分包活動所需資質的動態監管,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勞務市場秩序。
第三章 建筑勞務分包管理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建筑勞務分包由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依規直接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市[2003]168號)依法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和約定的義務,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共同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在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合同簽訂備案以后,由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依規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由發包人報負責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勞務發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施工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并與分包人對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就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建筑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等事項予以明確,其中勞動保險基金撥付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額支付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
第二十六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對分包人支付勞務人員工資負連帶責任。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就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等予以明確。凡建筑勞務分包人不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惡意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建筑勞務分包人承接施工作業業務后,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自行組織完成所承接的施工作業內容,不得轉包或再行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八條 建筑勞務分包人應當就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作業內容對發包人負責,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應的內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消除事故隱患,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作業有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應當承擔為分包人現場勞務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生產和基本生活條件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分包人應當服從管理并配合支持。發包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分包人違反國家有關工時管理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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