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對安全生產工作中遵章守紀、年內未出現生產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從業人員給予獎勵;對違章管理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部門要協同合作,齊抓共管,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崗位并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展開事故調查,依法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瞞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煤礦企業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低于20萬元,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也要適當提高賠償標準。賠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分擔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提高對事故受害人員或者受害人員家屬經濟賠償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支持工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監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要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置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的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在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兼并、收購、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切實負起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監督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中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為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參保參保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并保證符合條件的職工按法定標準享受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要負責督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按本規定確定的標準對事故受害人員或者受害人員家屬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負責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行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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