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和工藝的更新以及技術檢測檢驗、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整改安全事故隱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煤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和使用辦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新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從業人員再教育和再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要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具備相應資格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依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制訂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應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專項教育,使從業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要不間斷推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采用安全生產新科技成果,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不得以貨幣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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