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補償等事故善后處理、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
(六)其他應該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檢查,消除違章。要以崗位自查制度為基礎,建立班組檢查、車間檢查、分廠檢查、綜合管理部門綜合檢查、總部領導帶隊重點檢查和群眾性的檢查等分級分類檢查和問題整改制度。通過檢查及時消除違章,消除隱患;對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訂出整改計劃,限期解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記入檔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第三十九條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況;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的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得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個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各類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不脫產安全員,在生產小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
(三)正確實用個人防護用品(四)發現生產中有不安全情況時及時報告(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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