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完成任務的;(二)未建立嚴格的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的;(三)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四)未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五)未按要求保證和落實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資金和物資的;(六)對突發事件現場、人員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未及時對突發事件中已感染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的;(八)違反應急處理規定、延誤時機造成不良后果的;(九)未按要求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普及的。
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能為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
(三)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四)未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接診病人的;
(六)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七)因違規操作導致交叉感染及其他醫療事故的。
第四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的;
(二)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拒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四)擔負應急任務的工作人員不服從調度,借故推諉、拖延,擅離職守或者臨陣脫逃的;(五)拒絕接受突發事件檢查、隔離等應急措施的;(六)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拒不采取醫療措施而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七)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p>
第四十八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