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應當堅持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報告、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發生突發事件的有關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省行政區域內毗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每日對疫情進行公布。
第五章 調查與控制
第二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調查、現場勘驗,采取控制措施,確定危害程度,作出評價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實驗室診斷,查明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議。
第二十八條 對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醫院隔離觀察、在家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指定其他地點隔離醫學觀察。
對從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返鄉的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作出隔離醫學觀察的決定。
醫療衛生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被隔離觀察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被隔離人員進行醫學觀察、監督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群防群控,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傳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科學預防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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