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桿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安全距離規定的高稈植物,其所有者應當在電力企業告知的期限內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電力企業自行修剪。
對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稈植物,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征得園林綠化行政部門或者林業行政部門的同意,按照規定的安全距離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賠償、補償。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者生產、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桿植物傾斜、倒伏直接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并應當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內向高桿植物管理人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
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周邊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高稈植物,參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根據綠化和公路建設規劃的要求,確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樹木管理單位應當征得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安全規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編制完備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超過4.2米高度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施工單位在取得批準后,應當及時將施工方案通知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進行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安全的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留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以適應電力設施的維護、檢修和事故搶修;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可能導致基礎不穩定的,應當修筑符合技術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護坡;
(三)不得損害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者改變其埋設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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