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的要求,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安全距離。
因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改造電力設施的,或者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妨礙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經協商一致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遷移、改造相關設施的費用由提出遷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協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損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單位承擔責任。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需要。對可能影響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相關行政部門應當與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條 城市建成區和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其他有條件的鎮不宜新建架空電力管線;對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為地下敷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一條 根據電力建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輸電線路,確需穿越土地并影響土地使用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協商解決,并依照有關規定對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根據電力建設規劃新建、改建、擴建架空電力線路通過林地時,應當依法辦理占用林地手續;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手續。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突擊搶種的植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未能與植物、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就一次性經濟補償達成協議的,可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依法征收。
第十二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因地理條件和出線限制等特殊情況,確需跨越房屋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被跨越房屋所有者簽訂遷移或者防護補償協議,制定科學、安全、合理的處置方案,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電力設施建設單位與被跨越房屋所有者未能就房屋遷移、補償達成一致的,可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依法征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被跨越房屋的原有高度。被跨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應當保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安全間距。
第十三條 規劃和設計鐵路、公路、航道(水道)、橋梁、水利工程設施應當在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后,按規定預留電纜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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