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機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均不得自行選擇進行醫學技術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機構及鑒定專家。
第十七條? 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被鑒定人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醫學技術鑒定介紹信,按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十八條? 專家組的鑒定專家在接到醫學技術鑒定委托后,要依據國家的鑒定標準結合申請人的傷病情況,及時、科學、公正地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技術鑒定。通過臨床檢查和診斷,作出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的醫學技術鑒定意見。
第五章 勞動能力鑒定及結論
第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醫學技術鑒定意見送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申請人應當在完成醫學技術鑒定后,及時將《申請表》及相關醫療資料送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相關醫療資料的提供,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鑒定需要確定。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醫學技術鑒定意見對被鑒定人的傷(病)情況進行綜合評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30日。由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鑒定延誤的,按重新申請鑒定處理。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個人以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專家作出的醫學技術鑒定意見以集體討論、表決的方式評定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評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以2/3以上與會人員的一致意見作為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到會人數不足應到會人數2/3時,不得作出鑒定結論。
第二十二條? 省級、海口市、三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規定受理范圍的傷(病)殘人員的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予以確認。
其他市、縣、自治縣、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7—10級、因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直接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1—6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將申請表及申請人提供的全部原始資料報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一)對各市、縣、自治縣、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
(二)對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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