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因傷(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或者經治療傷(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申請人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按規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海南省因工傷殘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或者《海南省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鑒定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三)申請鑒定從業人員的原始病歷復印件、相關檢查報告。屬職業病的,需提供診斷證明;屬精神病的,需提供最近五年專科治療病歷和診斷證明。
(四)因工傷殘從業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交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工傷認定通知書原件經驗核后,應當退還當事人。
(五)申請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需提交上一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和相關材料以及收到鑒定結論時間的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經驗核后,應當退還當事人。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予以受理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請人開具醫療技術鑒定介紹信。
對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鑒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勞動能力醫學技術鑒定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專家庫要保證一定的專業數量和專業類別,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專業和技術要求。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庫可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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