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積極配合省安監局的檢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時提供檢查和考核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拖延檢查和考核。具體考核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檢查和考核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或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的,對乙級資質的,由省安監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對甲級資質的,由省安監局建議國家安監總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安監局負責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對評價機構的檢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
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對在本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負有日常檢查的職責。日常檢查中發現評價機構有違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的,應及時向省以上安監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定期檢查每年進行一次,主要對評價機構是否符合資質條件和本辦法規定,以及工作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定期檢查中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重新核定或者注銷其安全評價資質。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四十二條 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告知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甲級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承擔項目的負責人和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安全評價工作主要業績表;
(五)評價機構簡介;
上述資料一旦發生變化,應及時將調整后的資料報邯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告知性備案。所有在我省告知性備案的安全生產評價機構,每月應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安全生產評價業績表,每半年報送一次工作總結。
第四十三條 省安監局定期公布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評價活動的本省以外甲級安全評價機構的名單和相應業務范圍。
第四十四條 本省以外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應當定期向省安監局和承接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報告工作,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的同時,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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