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二)機構法人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三)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設施、設備目錄;
(五)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
4.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5.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6.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過規定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的材料復印件;
8.安全評價機構為安全評價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失業、醫療、養老、工傷等)證明;
9.辦公場地證明文件。
第九條 已獲得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機構在工作中需調整評價業務范圍,并且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申請評價范圍調整。申請乙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安全評價機構評價業務范圍調整申請表》;
(三)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安全評價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有關專業背景材料(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復印件;
2.安全評價人員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3.技術專家聘用協議復印件、技術專家簡歷和專業能力證明復印件;
4.評價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負責人和機構各部門負責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評價技術負責人簡歷;
5.與獲得資質時條件發生變化的其他證明材料;
6.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
7.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申請甲級資質評價范圍調整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查決定程序分為咨詢階段和受理階段;
咨詢階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受理階段包括受理申請和審查決定。
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程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材料(一式四份)報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經材料核查和現場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三)省安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在資質批準后10日內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在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四條 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安全評價機構,一年內不得申請調整評價范圍或重新申請評價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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