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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l生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引導其他使用單位接受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具體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信息系統,記錄檢驗、檢測、監督抽查、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和違法違規、行政處罰、事故等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共享。
對信用記錄良好、安全管理標準化達標的單位或者個人,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予以表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建立累積記分制度。對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按違法行為的輕重予以記分,實施分類監管;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值的單位暫停受理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業務,對個人暫扣作業人員證,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教育,并通過網站、報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其有關信息。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累積記分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五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安全技術委員會。安全技術委員會主要由行業專家組成,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社會人士列席有關專題會議。
安全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不低于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基本要求的補充建議,可以對安全隱患、事故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預防措施。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采納安全技術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建議?! ?/p>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生產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罰款。
第六十條 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處以十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 施工單位和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四)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罰款,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充裝單位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罰款,并吊銷充裝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銷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銷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的特種設備,并處以違法銷售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六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沒收使用單位有關特種設備,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以三萬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三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并按規定報廢,處以三十萬元罰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使用單位拒不履行報廢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消除隱患,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七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一萬元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電梯、起重機械維護保養單位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許可證。
第七十二條 電梯乘客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電梯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以兩萬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移動式特種設備在道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有關特種設備,處以五千元罰款。當事人接受處理并提供被扣留特種設備合法來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退還扣留的設備。
第七十六條 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生產、使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冒用特種設備許可、登記、作業人員證書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兩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檢驗、檢測機構改正,處以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罰款,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第八十條 根據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質量及檢驗、檢測結論監督抽查時發現不合格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許可證。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使用單位未接受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兩萬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 評估、評價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評估、評價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暫停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參與評估、評價活動兩年;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罰款,禁止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參與評估、評價活動:
(一)在評估、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ǘ┧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ㄈ┻`反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出具評估、評價結論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和其主要部件的,或者事故隱患未消除前擅自啟用封停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使用登記證書,或者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ㄒ唬┪窗凑毡緱l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實施許可、登記的;
?。ǘ┌l現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ㄈ┪窗凑漳甓劝踩O督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的;
?。ㄋ模┙拥綀蟾婊蛘咄对V、舉報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包括新區管理機構。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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