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凑沼嘘P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測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本條例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報告并對檢測結論負責;
?。ǘ┌l現安全隱患時,即時告知受檢單位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ㄈ﹨f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向使用單位宣傳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
?。ㄋ模┌凑沼嘘P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⒔∪胤N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二)督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
?。ㄈ╅_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及其作業人員證的管理,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條 從事特種設備檢驗的檢驗機構和為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泧姨胤N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并在核準范圍內開展業務;
?。ǘ氖聶z驗、檢測的人員依法取得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三)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ㄋ模┌凑瞻踩夹g規范的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ㄎ澹┍J貦z驗、檢測涉及的受檢單位的秘密。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檢驗、檢測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或者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實施檢驗、檢測工作,在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并以數據電文形式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結論可以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四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承擔以下工作:
(一)按規定開展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抽查檢驗和能效測試;
(二)按規定開展特種設備及安全部件(附件)的生產許可評審、產品質量檢驗與鑒定;
?。ㄈ╅_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試;
?。ㄋ模╅_展特種設備安全評估與事故鑒定;
?。ㄎ澹┏椴槭軝z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狀況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刑胤N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 使用單位內設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核準范圍內從事本單位的特種設備檢測工作。
第四十三條 受檢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配合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受檢單位對檢驗、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受檢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受檢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受檢單位可以自答復期限屆滿之日或者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復檢。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復檢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受檢單位先行支付;原檢驗、檢測結論錯誤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p>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對規定的重點監控單位及公眾聚集場所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每年檢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監督檢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檢驗、檢測等記錄以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詢問相關人員;
?。ㄈ┎殚?、復制有關資料;
?。ㄋ模τ凶C據證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的,可以采取緊急封停措施,封停期限至事故隱患消除為止。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限期改正;緊急情況下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的區政府負責。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或者指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報告由事故發生地的區政府批復;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聘任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協助開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特種設備兼職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產品質量、安裝、修理、改造和維護保養質量及檢驗、檢測結論實施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監督抽查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五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規定,結合特區實際,探索創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等工作體制、機制。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年度重點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公共服務白皮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標準,推行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委托評價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標準化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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