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的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工作的領導,指導、監督、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大投入,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特種設備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協助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建設工程工地電梯安裝以及建設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和使用,由負責工地建設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市政燃氣管道和已投入運營的天然氣長輸管道,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市、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要求,依法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責任,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保證檢驗、檢測工作的客觀、準確,并對其檢驗、檢測結論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七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培訓、宣傳、評估、咨詢等行業相關服務,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市、區政府應當支持特種設備行業協會開展相關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第九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從事生產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二)符合行政許可規定的期限、范圍和條件;
(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四)首次開展許可業務前,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告知(以下簡稱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五)行政許可范圍、單位地址、主要負責人等主要信息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所制造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制造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二)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制造單位應當提供出廠文件、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
(三)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制造單位,應當在出廠資料、銘牌等載體上明確整機和重要部件的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生產單位應當自發現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已生產的不得交付使用,并向社會公告有關產品缺陷情況,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銷售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并通過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方式消除產品缺陷。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對施工的質量及其所影響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能效指標負責,承擔施工過程安全管理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不符合強制性要求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
(二)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已告知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三)對施工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
(四)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特種設備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施工單位不得安裝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十四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以下簡稱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充裝,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充裝檢查并填寫充裝記錄;
(二)不得充裝報廢、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
(三)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所標定介質、容量充裝。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并提供完整的出廠文件;
(二)建立特種設備進貨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種設備的使用期限;無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三)銷售已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還應當提供使用登記證明、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檢驗、檢測合格證明等文件;
(四)不得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用未取得許可制造、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二)不得超過允許工作參數使用特種設備,不得將非承壓設備作為承壓設備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辦理使用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工作。
轉讓、移裝、報廢特種設備或者允許工作參數發生變化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特種設備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事先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停用登記。需要重新啟用的,應當檢驗合格并辦理再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 異地移入的特種設備辦理變更登記時,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和遷出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遷移證明。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電梯、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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