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的森林防火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貫徹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撲救,有效消災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分級分部門的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森林防火指揮體系和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建設,做好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和預防撲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經費,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處置森林火災。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森林防火協管人員隊伍,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衛生、民政、通信、氣象、旅游、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認森林防火責任人,實行年度責任目標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具體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森林經營管理者負責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經營管理負責人責任制。
第八條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制的要求,明確本單位森林防火工作的負責人。
第九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市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責任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做好聯防地帶的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防火設施,預防森林火災、報告森林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森林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十一條 鼓勵通過保險形式轉移森林火災風險,提高林業防災減災能力和災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多層次、多渠道、多主體的社會化投入機制。受益者應當合理承擔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發生的費用,承擔相應的森林防火義務。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建立森林防火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應用科學技術,提高科學防火滅火能力。
第十四條 對在森林防火期或者高火險期參加防火工作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的津貼;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履行以下主要職責,未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由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并監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措施的實施;
(二)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和教育;
(三)組織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組織做好森林火災的監測、預警、應急準備等預防工作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
(五)統一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督促有關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和責任追究;
(六)組建和培訓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將森林防火任務重的區(縣)、鎮(街道)等行政區域,確定為本市的森林防火重點行政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生森林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森林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重點單位,并報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重點行政區域的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成立森林火災專業或半專業撲救隊伍。森林防火重點單位可以建立森林火災群眾撲救隊伍。
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撲救隊伍和群眾撲救隊伍應當配備撲火工具,定期進行培訓演練,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并接受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森林火災專業、半專業撲救隊伍和群眾撲救隊伍,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森林火災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重點行政區域的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配備足夠力量的護林人員,由其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
(二)巡護森林,制止違反規定用火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并就地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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