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市區井蓋設施管理規定(韶府令第89號)
?? 《韶關市市區井蓋設施管理規定》(韶府規審[2011]5號)已經2011年8月1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64次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市長 艾學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韶關市市區井蓋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井蓋設施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井蓋設施,是指在道路、公共場所設置的電力、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照明等各類地下管線的井蓋、井框、井圈等相關設施。
本規定所稱的權屬單位,是指井蓋設施的所有人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產權人委托而對井蓋設施維護的管理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市、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井蓋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和執行國家、省有關依附于市政設施和園林設施上的井蓋設施建設技術標準,提高井蓋設施的防盜、抗壓性能;負責督促和指導城市道路、公園管理單位建立完善并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制度,指導相關單位完成井蓋設施的改造工作。
第五條 市井蓋設施管理相關部門按以下職責分工負責井蓋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局應督促和指導公路維護管理單位建立完善并落實所轄道路范圍內井蓋設施的監管、巡查和應急搶險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監督和指導房屋建設單位在其規劃建設范圍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井蓋設施權屬關系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三)開發區(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園區內土地開發單位在其開發建設的區域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權屬單位落實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
(四)市林業局應在其管轄范圍內督促和指導相關管理單位建立完善并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
(五)公共廣場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指導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在公共廣場內執行井蓋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并落實井蓋設施的巡查、維修、補缺和應急搶險工作。
(六)市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盜竊、破壞井蓋設施、相關安全警示防圍設施以及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收購廢舊物資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市供銷合作聯社負責檢查督促再生資源經營者依法經營,發現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規定,明確本級井蓋設施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街巷和社區的井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協調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落實維護管理責任。
第六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是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
多家管線單位共同使用同一井蓋設施的,由井蓋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但維護管理費用應由各管線單位共同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放棄維護管理的廢棄井蓋設施,井蓋設施維護監管部門可作廢舊井進行填埋,填埋費用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承擔。
第八條 因井蓋設施缺損、松動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井蓋權屬單位依法賠償損失后,應向造成井蓋缺損、松動的直接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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