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建立井蓋設施巡查制度,對巡查、養護、維護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布井蓋設施維修管理電話。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并將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定期報井蓋設施行政監管部門。
第十條 市民可以通過“12319”城市管理熱線、公安“110”聯動等方式舉報井蓋設施缺損、松動情況,也可以直接向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反映。
“12319”城市管理熱線、公安“110”聯動應及時將舉報的情況交市相關部門、井蓋設施權屬單位或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在例行市政設施巡查工作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理的井蓋設施出現缺損、松動情況時,應及時告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處理。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發現或收到井蓋設施缺損、松動信息后,應當立即設置安全警示防圍設施,并及時完成補缺、修復。
第十二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維護井蓋設施不得損毀所依附的城市基礎設施,并不得影響所依附的城市基礎設施的整體功能。
新建、修復井蓋設施需要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井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井蓋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并與地面保持平順;在園林設施內設置井蓋設施應當符合園林綠化標準。
(二)井蓋與其基座的連接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盜功能,已建成的井蓋設施未具備防盜功能的,應當逐步更換。
(三)新建和修復的井蓋設施,井蓋和井座應當標明行業標志、井蓋設施所有人或管理人名稱和報修電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設施。
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安全圍欄、標志。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井蓋設施。
廢舊井蓋設施可以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自行處置;或者由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出具證明,交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會同市供銷合作聯社指定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設施和警示防圍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井蓋設施維護監管部門或井蓋設施權屬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通報其主管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井蓋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井蓋設施維護管理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負責協調駐韶關軍事單位參照本規定加強所屬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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