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單位自評。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年度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被考核單位總結本地區、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情況,依照考核內容進行自評,并于每年9月底前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上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匯總后報市政府。
(二)考核準備。每年9月,市防火安全委員會成立考核組,提出年度考核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10月組織實施。
(三)考核實施。考核組對有關材料予以審核,進行考核調查、量化打分和綜合考評。在考核結束后1個月內,向市政府報告考核情況。考核報告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對考核組指出的問題,被考核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并上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市防火安全委員會匯總后報市政府。
第二十八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實行百分制評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達標,低于70分為不達標。按以下方式實施獎懲:
(一)對年度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被考核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市直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年度考評結果將納入江門市市直機關作風建設考核內容。
(二)對消防安全責任制年度考核不達標、未完成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目標的市、區和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存在問題較為嚴重的被考核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行政過錯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考核內容的具體項目和評分標準,原則上依照本辦法附件執行,并在年度考核前由市政府另行印發。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及責任追究:
(一)對故意干擾、阻礙消防安全責任制考核調查工作或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查處。
(二)考核組成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三)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以上較大火災事故或者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且對火災事故的防范、發生、撲救、損失擴大、傷亡擴大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所屬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鎮、街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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