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必需的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劃撥;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消防規劃確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教育部門應當將有關的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組織中小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入普法、培訓的內容;
(五)文化、衛生、民政、農業、交通、旅游等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加強管理,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加強督促管理,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工作;
(六)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七)發改、財政、市政、規劃、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履行好有關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職責;
(八)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九條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督促、指導和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受理群眾舉報、投訴;
(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整改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 (四)對專職和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嚴格執行執勤備戰制度,接到報警后,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救助遇險人員,組織滅火,排除險情;
(六)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建立消防監督工作檔案,督促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依法申報備案;
(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責令整改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建立報警聯動機制,參與組織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處置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機關領導下實施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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