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江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辦法的通知
江府辦[2009]9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單位:
《江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三屆五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江門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消防責任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中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負責統籌、指導、督促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逐級建立消防工作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任期責任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有關部門以及下級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以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等形式,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各級防火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責任規定
第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宣傳、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以及下級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三)落實城鄉消防規劃的有關要求,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四)把消防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建立完備的消防經費保障體系;
(五)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全面加強專職、志愿消防隊伍、合同制消防員和消防保安員等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六)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向社會公示重大火災隱患;
(七)大力推動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加強公眾防火、滅火和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 (八)建立本行政區域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組織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撲救和善后處理;
(九)依法組織和協調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工作,公正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火災的有關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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