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學校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應當做好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向學校公安(保衛)機構申報審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進行消防設計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應將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審核的,不得變更。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火災撲救
第二十條 學校一旦發生火災,應當立即啟動《學校消防滅火救援預案》,現場最高職位的干部為總指揮,教室在場的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并組織撤離疏散;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直接參加滅火工作。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學校及下屬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考評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與表彰獎勵。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與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的;
(二)及時組織或積極參加撲滅火災,避免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制止違反消防法規行為,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防火工作責任人不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二)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條款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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