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各類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納入學校目標責任管理體系。
第二章 消防組織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層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層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各司其職。學校防火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學校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層級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其他工作統籌安排,納入年度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與崗位消防安全員,明確其消防安全責任;
(五)制定《學校消防滅火救援預案》,落實消防安全制度、規程;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組織防火自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七)大專院校應組建義務消防隊;
第三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學校宜設置消防宣傳專欄、消防宣傳公益廣告牌等固定消防宣傳設施,并通過印發宣傳手冊、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舉辦消防冬夏令營、知識講座、競賽、消防運動會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規程;
(二)組織分析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隱患、存在的火災危險性和研究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以及預防火災、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九條 學校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責任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條 學校應設立兼職消防教師,專門負責對在校師生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兼職消防教師按在校生每1000名設立1名的比例設置。
第十一條 認真組織消防安全教育活動,保證消防安全教育進課堂,保證每學年的兩節安全教育課中有消防知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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