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火災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以下統稱“各鎮(區)政府”)、市屬各職能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鎮(區)政府負責本鎮(區)范圍內的消防工作。市屬各職能部門及各鎮(區)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鎮(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市屬各職能部門及各鎮(區)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鎮(區)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籌、指導、督促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級人民政府另行明確。
第六條 市屬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制定與本部門及主管行業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實行標準化管理,結合年度工作計劃一并組織實施;
(三)落實本部門及主管行業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專項經費;
(四)定期分析本部門及主管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加強主管行業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
(六)開展本部門及主管行業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培訓,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七)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各鎮(區)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有關消防的各項法律規范,建立、完善、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制定城鎮消防規劃,將其納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消防經費投入;
(四)制定計劃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
(五)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積極開展群眾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在火災多發季節、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切實加強防火措施,并對公安消防機構報請協調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七)建立本地區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
(八)加強多種形式消防組織建設,按國家、省規定的標準配置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隊(站)裝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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