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發 文 號:粵安監〔2007〕570號
發布單位: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07-12-03
實施日期:2007-12-03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在轄區內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價企業征求意見、對評價報告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參與安全評價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工作,并實行統一管理。
省安全監管局按照《廣東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考核標準》對全省乙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并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對存在問題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安全監管局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推進安全評價行業自律建設和誠信建設,建立和完善資質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對條件劣勢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重點監管,對發生以下行為的安全評價機構將依據國家總局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出具虛假安全評價報告;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冒用資質、資格或簽名;超出資質范圍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偽造涂改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評價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評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按《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