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設等原因損壞或者拆除消火栓,其維修費用由損壞、拆除單位承擔。
第十條 消火栓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維護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無部件缺損現象;
?。ǘ┒ㄆ谟推嵯鹚ǎ瑹o油漆剝落和生銹現象;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銹死、漏水現象;
(四)每年兩次定期試水,并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擅自使用和損壞消火栓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維護單位或公安消防部門。
公安消防部門應定期對市政公共消火栓進行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管理、維護單位。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政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ㄒ唬┞駢骸⑷φ?、遮擋消火栓;
?。ǘ┥米圆鸪?、遷移、挪用、停用、開啟消火栓;
?。ㄈp壞、盜竊消火栓及其配件、設備;
?。ㄋ模┰谙鹚▋啥烁?0米范圍內堆物、設攤、停車;
(五)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置、配備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甘肅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單位埋壓、圈占、損壞、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責令改正,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六條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2.擅自拆除、遷移、挪用、停用、開啟消火栓;
3.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未按照要求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4.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5.其他影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2005年11月21日印發的《慶陽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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